加油站不属于油气储存企业,应急预案无需评审!
咨询:请问油气储存企业的范围有哪些?加油站是否属于油气储存企业
回复:按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油气储存企业包括石油库(含化学品罐区)、石油储备库、液化烃储存、LNG储存等类型企业,加油站不属于该范围。
咨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中的“带储存设施的”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中的“储存设施”是否相同概念?加油站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是否需要进行评审?
回复:您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所称“储存设施”概念是相同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若某加油站经确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则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情形。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加油站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咨询: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一、......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加油站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文中的“储存设施”是指的广义上存储设施还是指的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定义的存储设施(即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回复: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本办法所称的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综上,无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都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以下为安全茂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各地执行参考依据。一、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由于一级加油站的最大罐容不超过210m³,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计算其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不属于带储存设施经营。按照条款要求,其应急预案可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是否邀请外部专家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另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加油站的应急预案是否需要备案,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地方法规未确定的可不备案(具体咨询当地应急管理局)。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一般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而定,比如某市明确:小规模(未明确加油站)经营单位的预案评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评审费用按照当地专家费用标准(约1000/人)支付。